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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小额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1-01 点击次数:8000 发布人:韩冰

东北林业大学小额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小额分散采购行为,强化对小额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明确小额分散采购的流程和要求,提高小额分散采购执行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国家“放管服”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金额未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由校内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即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30以下的修缮类采购项目(包括工程)和30元以下的科研采购项目。

第三条  小额分散采购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项目采购部门,本办法所称的采购部门是指小额分散采购项目所在的各二级单位,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控制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强化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相互制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采购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小额分散采购实施细则,明确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采购部门应强化小额分散采购前的调研、论证环节,对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等承担责任。

第五条  对于小额分散采购中涉及到水、电、暖、气的改造与增容、建筑结构改变、资产管理等事项,采购部门应按照规定到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采购部门应按照“货比三家、集体决策”的原则,在充分进行市场及价格调研的基础上,科学选择采购方式,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七条  采购部门应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对采购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报价文件、决策记录、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及时做好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第八条  对于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3及以上校内在职人员组成,其中1人为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采购结果公示后由采购小组组长审核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合同用印程序,加盖相应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学校对5万元以上的小额分散采购实行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推进信息公开、扩大群众监督。采购公示在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网站统一进行,公示期3天。

公示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小组成员、经费来源、采购金额、采购价格、成交供应商,采购日期,及详细的采购内容(具体包括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修缮项目名称、施工内容,施工地点、质量要求,工期等)。

第十条  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需办理免税的,免税审批手续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科研管理部门认定后,可由项目负责人直接采购,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订,并履行合同用印程序。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采购项目,在落实经费、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签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且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学校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合同执行完毕后,由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经职能管理部门授权后,由采购部门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签署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供应商和采购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验收工作组复验。

第十五条 采购部门应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入账及财务结算。

第十六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项目累计资金数额达到相应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采用相应方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管理或改变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小额分散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不按本办法组织小额分散采购活动、应当公示而未予公示的,将责令其改正;对违规违纪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