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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消费扶贫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29 点击次数:6009 发布人:韩冰

为落实国家扶贫政策,实施精准消费扶贫,助力学校扶贫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供销合作社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消费扶贫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2020年行动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进行的消费扶贫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扶贫采购是指在学校定点帮扶地区以及其他需要帮扶的贫困地区进行的农副产品采购。农副产品是指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第二条  学校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每年的消费扶贫采购额度,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工会、后勤保障部等单位。

第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完善内控制度,明确消费扶贫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第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3人及以上校内在职人员组成,其中1人为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制订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人、签订合同等采购方案。

第六条  消费扶贫采购方式分为线上采购和线下采购:                     线上采购通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网址:www.fupin832.com)进行采购,采购金额纳入年度扶贫统计范围。

线下采购由采购小组直接和要采购的贫困县对接、谈判,并做到相关佐证材料齐全,包括定点扶贫任务证明、采购凭证、带贫成效等。

第七条  采购谈判完成后由采购小组组长审核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合同审核用印程序,加盖相应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供应商完成供货后,项目实施部门组成验收组,对所供货物按照合同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验收组签署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验收工作组复验。

第九条  消费扶贫采购应做到公开透明,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对采购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询价记录、报价文件、决策记录、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及时做好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